公安民警用枪现状调查:“模糊地带”容易引起争议

08.01.2015  02:47

 

  

公安枪支使用规定实际操作性弱

  当前,反恐处突形势严峻,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增加了基层民警执行反恐处突、巡逻防控任务时配枪的密度。但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的可操作性不强,民警用枪后争议的法治化解决途径以及事后心理辅导机制欠缺,导致一些基层干警对用枪存在顾虑。专家建议,尽快解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含糊不清问题,建立民警开枪后的心理辅导和干预治疗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及公安部“五条禁令”等法律、法规构成当前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使用法律体系。不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很多内容原则性较强而可操作性不足。

  广东警察学院警察公务用枪问题调查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警察在复杂状态的实战使用武器授权笼统,由于理解不同、实际情况复杂多变等因素,不便于准确把握和具体操作。比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由此可见,判明所处警情对于民警是否使用武器十分重要。而《条例》中并未对所谓“判明”做出明确界定,这些“模糊地带”容易引起争议。

  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用客观结果反观用枪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这就容易造成民警用枪时的被动;另外,条例中对鸣枪警告的情形规定较宽泛,而在实践中鸣枪警告可能伤及无辜、暴露民警位置、贻误战机,甚至直接刺激原本无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铤而走险。

  《条例》第9条还规定,在判明存在法定的十五种暴力犯罪行为情形之一的,经警告无效,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但实践中,有一些情形难以把握,如《条例》规定了“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情形下可以使用武器”。不少基层民警反映,在嫌疑人使用暴力阻碍执法时,并不容易判断所处情况是否真正危及警察生命安全,因此难以决定是否可以使用武器;对于非携带危险品的犯罪嫌疑人拒捕、逃跑的情况,能否使用武器等也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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