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全国公安二级英模”刘军案今日正式开庭

25.06.2014  19:48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见习记者 康祎庭)今(25)日上午10时,伤害“全国公安二级英模”刘军一案正式开庭。随着主审法官声音的响起,被告人赵某、徐某等7人被带上法庭,社会各界群众及媒体记者见证了这一过程。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等6项罪名对7名被告人依法进行了公诉。

        经查明,2013年8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伙同被告人徐某、刘某,于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一宾馆楼下,以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从一名叫“多吉”的男子手中购买了一辆被盗的白色雅阁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0元)。随后,赵某、徐某、刘某、李某、王某来到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一宾馆的1004房间,由赵某提供毒品,5人一起吸食毒品。

        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赵某、王某、徐某、李某、刘伟事先预谋,将车开至金牛区一洗车店,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要求店主(已判刑)对白色雅阁轿车已损坏的点火开关、汽车门锁、原车GPS等部件进行更换。下午14时许,5名被告人驾驶车牌号为“川A08188”的黑色雅阁轿车前往该洗车店提取已改装完毕的轿车,并将该车停放在洗车店旁的人行道上,被告人赵某、徐某、李某、在黑色雅阁轿车上等候,被告人刘某背着赵某所有的黑色挎包和王某下车查看改装完的白色雅阁轿车。

        此时,设伏的民警刘军、叶丹、吴志鹏等4人上前对赵某等人进行抓捕。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驾车疯狂撞击企图夺路而逃,期间,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告人赵某将左腿伸向驾驶室狠踩放在油门上的徐某的脚,致使汽车高速后退,将随汽车一起后退的刘军撞在水泥墩上并被汽车进一步挤压碰撞,最终导致刘军骨盆粉碎性骨折、多个脏器严重受损、多根肋骨骨折戳伤肺部。

        庭审过程中,法庭就7名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作案手段等展开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至下午16时左右,该案庭审阶段结束,金牛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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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三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四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盗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问题。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