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销售“苹果”翻新机被中江县工商质监局查处

19.03.2015  18:52

近日,中江县工质局通过“诉转案”机制,从调处消费投诉入手,灵活适用《消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顺利查办一起通讯器材销售商利用促销活动销售翻新“苹果”手机,欺诈消费者的案件,有效避免了群体性消费纠纷事态蔓延。

经查,成都九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签订《电信业务代理合作协议》,约定自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在德阳区域代理天翼业务,该协议第六条约定“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将受托的代理业务再行委托他人,乙方也不得依据本协议以甲方或甲方相关企业名义行使协议约定之外的任何权利”。

  2014年12月27日、28日和2015年1月1日、2日,成都九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安排青羊区宏展通讯器材通讯部工作人员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的配合下,于中江县凯江镇洋洋百货门口开展促销活动,以每台手机1400元的价格(送2050元电信话费)售出“苹果4”(写号式)旧手机27台,因与消费者发生纠纷,于2015年1月2日晚在中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退还消费者手机4台。上述手机机身、包装上和销售现场均无翻新再利用标识,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也未向消费者说明所售手机为二手机或翻新机。据当事人称,所售上述手机为其从深圳创新通讯购回。

目前,该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