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将不批捕决定权给检察官
原标题:重磅|北京市检察院坚持问题导向,完善配套机制,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落实
2017年以来,北京市检察院结合全面贯彻中央、高检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最新精神,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的一系列配套文件,强化改革的体系化、精细化和适应性,切实推进改革落地落实。
进一步完善检察官权责体系
完善检察官权责体系,是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的关键,北京市检察院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权责体系及配套机制,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实到位。
将一般案件决定权充分下放,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
随着检察官独立办理一般案件的能力得到锻炼提高,将一般案件的决定权完全下放检察官已经具备了条件,也更加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方向。北京市检察院制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率先将一般案件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下放给检察官,并同步修订检察官权限清单,更加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激发了检察官的主动性和责任心。
进一步明确检察官职责要求,提升办案质效
针对实践中部分检察官片面理解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存在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问题,《意见》进一步强调检察官在履行好监督、审查、追诉等办案职责的同时,还应充分履行履职清单中规定的“三事”“三效”等岗位职责,并将履行情况纳入业绩评价。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检察官与助理职责区分不够清晰问题,研究制定《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中需亲自办理事项规定(试行)》(即“亲历清单”),明确了将“拍板定案”“组织指挥管理办案组织”等5项检察官专属的决定管理事项,检察辅助人员不得替代办理;明确了“全面审查卷宗、证据”“进行重要的讯问、询问”等9项应当由检察官亲自办理、检察辅助人员可以协助办理的具体办案事项;同时明确,检察官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亲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司法责任。
加强完善检察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意见》在放权的同时,同步加强监督、创新监督方式,实现管理监督从微观的一般个案审批、文书签发向宏观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案件质量效率监管和把握转变。完善检察长审查机制,明确检察长应当审查的情形、可以审查的重点案件等5种不同处理方式及其责任承担。完善不捕、不诉复议案件办理机制,明确这两类复议案件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办理。完善案件公开办理机制,对存在较大争议、有较大社会影响、可能存在影响司法公正因素的拟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及其申诉案件,积极推进公开审查。完善案件定期公布和评查核查机制,加快建立全市统一平台,定期公开检察官依授权决定不捕、不诉案件情况;进一步完善检察管理监督平台,统筹各监督管理主体加强个案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工作;按照高检院要求积极建立司法责任核查机制。加强宏观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专家咨询平台作用,推进大数据信息化与检察办案深度融合,促进执法司法标准统一。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办案要求
检察官必须在一线办案是中央和高检院的明确要求。北京市检察院及时出台《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官领导干部办案工作规定(试行)》,解决“检察办案”如何定义和评价这一理论与实践问题。
明确办案的分类和形态
围绕检察职能范围、检察工作规律及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要求,将检察办案概括为“三种分类六种形态”:第一种分类着眼于检察基本职能的再认识,分为司法案件和监督案件,传统的追诉是案件,审查和监督同样是案件。第二种分类着眼于责任制,分为直接办理案件和审批决定案件,直接办理算案件,审批决定需要承担责任,同样也是案件。第三种分类着眼于检察官与案件的关系,分为亲历案件和指导案件,有的办案是直接亲历、亲力亲为,有的办案可以指导督办,只要给出明确的意见,对案件最后处理发挥了实际作用,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就是办理案件。
明确领导干部直接办案的范围和要求
检察官领导干部办案,以办理分管范围内的案件为原则,检察长指定为补充,并应当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于检察长审批决定案件,明确属于“法定职责必须为”,无论数量多少。对于直接办案则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市院检察长在内的三级院检察官领导干部均要直接办案,而且直接办案的数量比例要达到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规定的比例。
完善配套制度机制
考虑到检察官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建立了办案核减制度,明确因承担重要专项工作、办理重大专案、脱产学习培训等原因,经过严格程序可以核减年度直接办案任务,这一程序不仅适用于领导干部,也适用于普通检察官。同时,要求各院检察管理监督部具体负责测算核定本院检察官领导干部的办案量,建立领导干部办案情况的定期通报制度、接受监督制度、分级考核制度等配套制度,确保领导干部办案要求落地生根。
完善办案咨询、考评等配套制度机制
为促进检察官多办案、办好案,形成检察人员进退流转有序进行的良好局面,北京市检察院及时完善检察官办案咨询、考评奖励、员额退出等配套制度机制。
完善配套咨询机制,为办案提供决策参考
针对实践中检察官联席会议职能定位不准确、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制定《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工作办法(试行)》,按照“是咨询程序而非审批程序,是选择性程序而非必经程序”的基本定位,规范全市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将检察官联席会议打造成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及重要业务事项的思想库、智囊团、会诊室,辅助检察官正确决策的同时,也通过常态化的业务研究和交流、专业检察官联席会议培养锻炼专业人才。同时,为了提高联席会议质量,同步建立统计分析、定期通报制度及激励机制,将检察官参加联席会议情况纳入检察官司法档案,并作为评选专家型人才的重要参考。
完善绩效考核机制,调动检察人员工作积极性
制定《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办法(试行)》,从业务工作、司法作风、司法技能、职业操守等4个方面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并明确规定了员额退出制度,探索搭建良性的进退流转机制,确保检察官队伍成为“一池活水”。制定《北京市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有效发挥绩效奖金的正向激励作用,确保让多办案、办好案的人成为改革的优先受益者。
完善司法档案管理机制,全面记录检察人员履职情况
制定《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实行“一人一档”,强化对个人履职情况的动态管理和全面记录,作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业绩考评、职级晋升、奖惩以及上级检察院遴选的重要依据。
来源:京检在线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