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安全容不得存款屡次“神秘失踪”
□李晓亮(华西都市报评论员)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这里说的是储户存款“神秘失踪”新闻。最新的是发生在河北石家庄的“怪事儿”:媒体之前以“石家庄一储户存款‘失踪’银行称无责任”为题,报道了储户在某银行存储300万元离奇消失一事。没想到一石激起千层浪。后续爆料投诉,接踵而至。他们纷纷表示,在该行其他支行也遭遇了这等糟心事。初步统计,涉及金额已达数千万元人民币。而某女老板,一人就有一千多万的损失:截至目前,存入该行的1080万存款仅剩124元。(5月19日中新社)
以这位受害人的经历为代表,我们可以看到具体的“行骗”过程:她到网点存款,被银行职员推销某“高息揽储业务”,允诺其年化利率10%,这显然远高于一般存款利率。然后储户被“中间人”领到涉事分行,办理具体业务。据受害人回忆,他们办理业务时,银行职员从未尽到提醒核对关键信息的义务。
目前涉事银行称受害者所投诉的员工确实为银行正式职员,而内部已对其进行调查,为避嫌暂不在银行。具体涉案金额,银行称还未统计。而警方已对部分储户存款失踪事件进行立案侦查。
从法律责任看,银行或许也难辞其咎。毕竟,从受害者描述看,如若属实,则整个存储到存款失踪的全过程,都有银行职员的参与。仔细核对等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也未必完全尽责;而对于职员高息揽储等业务的“个人营销”,银行也有失察之责。储户利益受损,银行是否该进行兜底善后,从财产安全和法律责任上,作为涉事主体,该如何履责,也该让民众信服,让储户放心。这对银行自身公信力,也是一次危机公关和形象救赎。毕竟,银行储蓄还是大家心中最安全稳妥的保守理财方式。
而最根本的法律救济,也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在《储蓄管理条例》,以及央行专门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或是《商业银行法》等规制中,都有关于储蓄安全和风险追责的相关表述。但是,在维权方面,作为个体的储户显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应更多地保护储户,举证责任应由银行承担。
否则,一旦成为悬案,最后吃亏的永远是储户。当然,还是提醒储户,理性克制,不应被贪欲冲昏,相信那种一本万利甚至无本万利的暴利神话。对高风险的高息诱惑有起码常识和抵御力,这是自己的防线。银行加大内控安全建设力度,法律严打金融领域犯罪,储蓄安全的大堤才能三管齐下,坚不可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