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复)业登记
18.11.2013 16:54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停业
1.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2. 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二)复业
1. 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
2. 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停(复)业报告书》(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发票领购簿》及发票。
办理流程
(一)停业
1. 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提供证件是否有效。
2. 受理审核
(1)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如不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则不予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
(2)核对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停(复)业报告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已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已封存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审核纳税人的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6)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有未结案件,如存在以上情形,告知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未结案件结案,方可受理停业登记申请。
3. 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停业条件的,在其报送的《停(复)业报告书》上签属意见,收存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等;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二)复业
(1)按照《停(复)业报告书》将收存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全部返还纳税人并启用;
(2)准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期满次日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纳税人,按准期复业处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停业条件的,在其报送的《停(复)业报告书》上签属意见,收存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等;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18.11.2013 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