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子为收账 将债务人从贵州掳至内江拘禁在宾馆

24.08.2015  11:40

  3名男子为了收账,将债务人从贵州强行带到内江,并将其拘禁在宾馆内。日前,这3名涉案男子均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

  2015年1月17日凌晨,内江东兴区汉安大道某宾馆内,突然来了不少警察,被非法拘禁在该宾馆207房间内的周某某被成功解救。当日,涉嫌非法拘禁他人的黎某被警方控制,而与黎某共同实施犯罪的另外两名同伙也在2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日前,内江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黎某因与被害人周某某有债务纠纷,便邀约兰某某、柴某某和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一同驱车前往贵州找被害人周某某收账。16日下午1时许,5人在贵州找到被害人周某某后,周某某和黎某因为债务问题发生矛盾,黎某便与徐某某、刘某某商量,准备强行将周某某带回内江,并进行了分工。

  之后,黎某找借口与徐某某、刘某某上了周某某的车,并在途中谎称要上厕所,待周某某停车后,徐某某、刘某某强行拉住周某某的手,黎某趁机取下车钥匙。因周某某极力反抗,刘某某用一把刀将周某某致伤(后经诊断为右肩部挫裂伤)。周某某停止反抗后,徐、刘二人将其带至车辆后排中间坐下,由黎某驾驶车辆开往内江。

  17日凌晨2时许,黎某等人将被害人周某某带至内江东兴区汉安大道某宾馆207号房间拘禁了起来。在这过程中,周某某趁黎某不备之机报警。之后,快速赶来的警察将其解救,被告人黎某在该宾馆内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于2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3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

  内江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黎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审理后认为,3被告人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法判处3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其中黎某被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刘某某被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徐某某被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