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敬畏自然的回归

05.01.2016  11:33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前的1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这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9年实施至今26年来第一次修订。(1月4日澎湃新闻)

  从央视集中曝光天津北大港湿地、江西资溪等地大量捕杀野生动物,再到前不久引发网民热议的“大学生贩卖燕隼蛋被判十年半”案件……众多食客的“吃相”、铁笼内动物落寞的“眼神”以及大学生被判刑的舆论纷争,一时间,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话题再度引发媒体、大众关注。

  众所周知,野生动物资源是重要的经济、生态、战略资源,是人类生产活动重要的物质基础。

  一方面,它们为人类生存创造了丰富的财富;另一方面,也极大地改变了其他生物的生存环境。但是,随着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很多物种已经灭绝或面临绝种,人类生存的基础正在受到严重威胁。

  绝非危言耸听。吉林省的一份研究数据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人们只顾眼前利益,重猎捕、轻保护,致使辖区内野生动物,尤其是经济价值较高的野生动物种群数量锐减。东北虎野生种群由上世纪50年代的100只左右,下降为上世纪90年代末的7只至9只,野生种群处于濒临灭绝的边缘。其它如豹、梅花鹿、紫貂、猞猁等到上世纪90年代均已濒于绝迹。

  而在长江沿线,“长江女神”白鳍豚已经绝迹。而被誉为水中“国宝”大熊猫--江豚,也受环境恶化等外界因素影响,长江江豚种群数量以每年5%至10%的速度减少,专家预测,如果江豚的生存现状依旧,在未来15年内将像他的姐妹“长江女神”白鳍豚一样消失。

  人类如何在建设、开发的同时,如何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干预?该如何科学、有效的保护?成为了世界各国一个新的课题。

  立法保护是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的国际惯例。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是1988年11月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89年3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该法的指导思想明显滞后于现代野生动物保护观念、保护范围过于狭窄、基本制度不完善导致有些事例无法可依或适用法律的困难、不能与已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接轨等问题逐渐呈现出来。这个已经颁布了26年的法律,特别是2003年非典型肺炎爆发以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立法不仅滞后性更加突出,而且某些领域还存在空白。许多不法分子正是钻了法律的漏洞,投机取巧,借机营利,成为了野生动物种群、数量锐减的最根本原因。

  很欣慰,事隔26年后,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订,从“野生动物保护经费首次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工程涉及栖息地审批权从县级上移到环保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字里行间里,不仅体现出国家对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决心和信心,更是敬畏自然、尊重生命的本性表达。毕竟,美丽中国的蓝图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野生动物栖息共生才能共同构筑出生动、美丽的画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