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工伤保险年龄限制是大势所趋
如果说延迟退休是大势所趋,那么修改诸如工伤保险年龄限制等不合情理、不合时宜的规定,则更是大势所趋。
60多岁的毕彩连是浙江临海的一名环卫工人。10月20日早上,她在清扫街道时被一辆面包车撞伤,目前已花掉治疗费7万元,欠了医院近两万元。按道理,在工作期间受伤应该算工伤,但当地环卫所除了事发后送来1万元钱,说这是出于人道主义救助,便不再过问,“我们去问,环卫所的领导说这不算工伤”(11月3日《钱江晚报》)。
环卫所领导的说法虽然有些残酷,但依照目前的相关规定,毕彩连这种情况的确不算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才能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过退休年龄的员工就业,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应该退休……
这些法律法规制度环环相扣,落实到毕彩连这个普通环卫工人身上的结果便是:因为她年龄太大,所以只能与环卫所签订“劳务合同”;因为环卫所无法为她购买工伤保险,所以她受伤后无法申报工伤,无法获得工伤赔偿。虽然环卫所有责任对因工受伤的毕彩连进行救助,不能不管不问,但相比工伤赔偿,这种救助往往充满不确定性。
规定归规定,情理归情理。从情理上讲,一个人因为工作而受伤,怎么就不应该算工伤呢?环卫工人被誉为“城市美容师”,干着最脏最累的活,拿着低得可怜的收入。年轻人不愿意干,愿意干的人很多都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更何况,环卫工人屡屡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他们最需要工伤保险制度的庇护,可他们中的很多人偏偏与这一制度无缘,这既不合情理,也极不公平。
显然,不管工伤中的“工”字是指“员工”“工人”,还是指“工作”“因工”,都不该将任何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员工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范围之外——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不就是为了对因工受伤者进行制度救济,以保障他们的权益吗?
这几年,延迟退休的话题一再被提及,并被提上国家议事日程。事实上,虽然相关政策尚未出台,但早就有很多高龄劳动者,突破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退而不休”,在各行各业从事着各种工作,这是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在这些高龄劳动者中,除了少数有专长的返聘人员,更多人都因为年龄问题而得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庇护,享受不到正常的劳动待遇,各种权利经常被打折扣。毕彩连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如果说延迟退休是大势所趋,那么修改诸如工伤保险年龄限制等不合情理、不合时宜的规定,更是大势所趋。一个人不管多大年纪还在工作,他便是光荣的劳动者,理当平等享有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而不应该被区别对待,尤其是在政策、制度层面不应该厚此薄彼。这事关一个数量庞大群体的正当权益,事关我们如何应对老龄化社会,也事关社会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