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初信初访应书面答复信访人
据新华社电 信访函件在部门之间“踢皮球”、信访事项办理久拖未决、处理意见敷衍了事……长期以来,一些基层单位对待信访问题不够重视,导致群众越级上访、闹访现象不断发生。记者昨日从国家信访局获悉,自今年11月1日起,信访部门将加强对初信初访事项的督察督办,未履行督办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机构将被追责。
新规防信访事项“空转”
自去年以来,国家信访局围绕全面实行网上信访受理制度、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诉访分离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在前期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国家信访局1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的职责,强化“首办责任”,防止信访事项“空转”。
在信访机构的责任方面,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在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后,应在15日内按投诉请求类、意见建议类、揭发控告类和重大紧急类等情况,分别交送有权处理机关或报送有关领导,并对具备回复条件的信访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反馈。若信访机关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未履行督办职责,将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责。
引发重复上访或被追责
在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方面,办法要求,对应受理却未受理、不反馈结果或不执行处理意见、群众评价不满意且引发重复走访、越级上访等问题的事项,信访部门将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请追责。
国家信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初信初访问题是信访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对于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降低群众信访成本意义重大。办法11月实施后,初信初访办理工作流程将更加规范,初信初访问题的一次性办结率有望获得提升。
■ 调查
一些信访处理意见敷衍了事
初信初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上投诉、电话、走访等形式,首次向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活动。
国家信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近期该局组织的《信访条例》执法检查中,国家信访局发现,目前初信初访办理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初信初访问题解决不到位,一些信访事项办理超过法定期限,做出的处理意见避实就虚、避重就轻、敷衍了事,导致初转重、信转访。还有一些信访工作机构对有权处理机关督促检查不够、未转交到有权处理机关(信访部门转办的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解决问题。一些有权处理机关没有按规定出具书面文书,或答复主体错位、要件不全。
■ 措施
初信初访应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员上访后,很长时间没有回音,不了解办理已经进入到哪个程序。
对此,新规定明确,解决初信初访问题、出具处理意见书的主体是有权处理机关,有权处理机关负责受理、办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初信初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对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的初信初访事项的办理过程、处理结果,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以便于信访人依据查询凭证查询并作出评价。
与此同时,各级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及时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初信初访事项,协调、督促有权处理机关承担起化解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初信初访事项,不能越俎代庖、替代包办。
此外,该规定还要求,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定期考核下一级机关的初信初访办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考核情况,并加大初信初访办理的考核比重。
国家信访局方面表示,该规定着重强调首办责任,推动第一时间把信访人的合理合法诉求解决到位,把初信初访问题及时解决在信访人家门口和问题属地,防止信访事项“空转”,并以此减少信访人的来回奔波,降低信访人的信访成本,更好地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本组稿件(除署名外)/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原标题:国家信访局:初信初访督办不力将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