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处罚信息能不能公开?乐山市民法庭求解

07.05.2014  18:16

   四川在线乐山讯 (四川在线记者 高懿) “他们只说某医院的医疗器械有问题,罚了多少钱。可就是不说哪一家医院出的问题!因为我要做手术了,需要了解医院的情况。作为公民我有这个权利!”因为信息公开令他不满,市民李某将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

乐山市食药监局官方网站相关信息

  原告出示的相关证据显示,被告——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系列行政执法案例:有查处假药的,有查处无证经营医疗器械的,有餐饮企业经营无标签食品的,还有医院使用过期、无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的……

  原告提醒,这些公开的信息有一个共同特点:只有时间准确,地点不详,违法违规单位(人员)则是——某单位、一药店、该公司等代称。

  3月7日,原告向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一是你局自2010年成以来,仅公开了十条信息,申请人有理由认为信息公开不全面;二是你局公开的查处违法案件的信息中,没有公开违法单位的名称,信息公开不完整。请你局履行法定职责,按申请人的要求公开所有信息。

  原告在申请书中引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3月17日,原告收到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答复,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其理由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原告认为被告的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和自己的生活、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在被告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情况下,3月18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回复》;判令被告在合理期限内重新作出回复;判令被告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该案昨(6)日在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

  被告——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对原告的诉讼资格提出了质疑,援引相关法规,认为原告与一系列行政处罚案例“无关联”,并认为法庭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妥当”。

  被告在庭上答辩称,出于引起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关注的目的,选择了10个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进行了曝光,该行为是被告的主动行为和宣传行为,而不是信息公开的必须行为。

  被告称,行政处罚信息载有特定个体对象身份识别内容,不宜不加区分地全面公开,否则可能造成侵犯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如不加区别、不加限制地向社会公开,可能因负面信息传播范围的扩大,对被处罚人造成加重处罚效果的不利影响,甚至有可能被他人恶意滥用;某些信息具有社会敏感性,公开后,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后果,也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产生意想不到的不良社会后果。

  被告最后说,答辩人于3月10日作出的《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函的回复》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答辩人公开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成立以后查处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依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当庭对被告的答辩提出质疑:“公布某家医院违规,侵犯了医院什么样的商业秘密?什么样的个人隐私?这保护的是什么样的商业秘密?

  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