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省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经济信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川经信环资〔2014〕211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节能监察机构: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节能监察制度,规范节能监察执法行为,节能监察在促进节能减排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节能监察工作仍存在监察职能不明确、机构力量不平衡、执法任务不统一、监察力度有待加强等突出问题和困难,难以适应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对节能监察工作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提升节能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任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4〕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完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提高节能执法能力,围绕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加强节能降耗日常监督检查并加大重点专项监察力度,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节能降耗,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水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按照国家、地方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依法依规开展节能监察,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科学规范。加强节能监察体系建设,规范履行节能监察职责,完善执法手段,制定监察工作计划,遵循四川省《节能监察规范》(DB51/T 1461)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节能监察,出具节能监察意见。
突出重点。以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重大用能项目为重点,围绕节能法定义务、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强制性标准落实情况,以及落后产能退出、重点节能项目实施效果,加大节能监察力度。
(三)主要目标。
通过三年努力,力争成都、自贡、广元、凉山等区域重点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达到或超过一级建设标准,全省一半以上市(州)及部分工业强县节能监察机构达到二级建设标准,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进一步完善,节能监察能力明显提升,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有效落实,企业节能法定义务和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法律法规约束、政策标准支撑、企业主动节能、节能监察保障的依法节能机制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用能单位法定节能义务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察。一是重点监察用能单位按照合理、高效用能原则,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改造措施,细化分解节能目标责任制,开展考核奖惩等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落实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备案等制度情况。二是会同相关部门监察用能单位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检定、使用和管理的法定强制要求情况,以及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情况。三是从严监察列入“千户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约束性节能目标、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通过全省节能监测统计平台定期上报相关统计数据等情况。
(二)加强重大节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察。一是淘汰落后产能及机电设备监察。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依照《节约能源法》等规定进行处理。二是重点用能设备监察。按照国家和省电机、锅炉、变压器等通用设备能效提升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对照淘汰机电设备(产品)目录和相关能效标准,依法限期淘汰或改造落后用能设备。三是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落实情况检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重点监察产能过剩行业及高耗能高排放、资源性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情况。四是差别化价格政策落实情况监察。加强与价格、电力等部门沟通配合,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等政策进行专项检查。
(三)加强强制性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监察。重点监察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情况,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措施,探索建立利用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促进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近期,重点围绕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等产能过剩行业的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保质保量完成监察任务。
(四)面向全社会开展节能监察。组织开展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空调温度、建筑和照明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专项监察。对省内注册或在省内开展业务的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情况,重点针对服务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执行国家和省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
三、提升节能监察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加强对全省节能监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工作总体计划。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节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节能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辖区内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工作。省节能监察中心应切实加强对各市(州)、县(区、市)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
每年1月底前,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格式要求见附件1)。
(二)加强节能监察体系建设。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节能监察体系建设,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协调,明确节能监察机构编制,配备必要的节能监察执法工作人员和硬件设施,建立和完善节能监察体系,逐步形成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节能监管体系。建立节能监察工作公众监督制度,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节能监察情况依法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邮箱,畅通信息渠道,鼓励对违法用能和浪费能源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落实节能监察工作经费。按照《市(州)节能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详见附件2)要求,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三)提高执法能力。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节能监察管理制度、采取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方式,运用书面监察、现场监察等形式,科学规范地开展节能监察执法,不断提高监察效能和执法能力。推进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省节能监察中心应加强全省节能节水监测统计平台维护管理,收集、分析千户企业能源消耗、单位产品能耗变化等情况并逐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州)、县(区)要组织、督促重点用能企业通过全省节能节水监测统计平台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充分利用全省节能节水监测统计平台,提高对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诊断分析能力。
(四)科学有效运用监察结果。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和节能标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监察意见。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处罚措施的实施机制,及时纠正和制止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不合理用能行为,做到执法有依据、监察有落实、处罚有结果。
(五)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专业节能网站,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节能标准的宣传,引导企业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节能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节能监察人员业务培训,面向企业和基层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多层次的节能管理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节能监督检查和管理水平。
附件下载:1. ××市(州)××年度节能监察完成情况及××年度监察工作计划报告(提纲)--附表1,2.xls
2. 四川省节能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验收评分表.doc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7月1日
附件1
××市(州)××年度节能监察完成情况及××年度监察工作计划报告(提纲)
一、年度监察组织实施情况
监察计划的完成情况,包括组织实施单位、人员、开展各类监察的次数、涉及行业企业数等。
二、监察结果基本情况
(一)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用能单位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完善节能管理制度等总体情况;实施节能改造及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等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备案等制度执行情况;其他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承当国家、省、市节能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十二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落实“节奖超罚”等节能奖惩制度情况。
(三)能源计量统计情况。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和统计制度情况;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情况;加强本单位能源统计分析情况;编制并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实施节能技改淘汰落后产能情况。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情况。淘汰高耗能落后电机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设备情况。
(五)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国家出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行业,重点用能单位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对标”情况。
(六)其它监察完成情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或省节能监察中心安排的其它监察、接受政府其它部门委托的非工业领域节能监察,如节能服务机构工作情况监察、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关闭小企业资金项目核查验收,以及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空调温度、建筑和照明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监察情况。
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针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所提出的整改意见、执法建议,以及监察对象落实整改意见、执法建议的情况(或复查计划安排情况)。
四、建议
对改进监察工作的建议。
五、下年度工作计划
下年度监察工作的重点方向、内容和目标。
附表:1、××市(州)××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汇总情况表
2、××市(州)××年度监察工作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