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受贿五千余万请求轻罚:让我早日做好人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杨国庆 黄泽君)2015年10月28日9时,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高志坚被控受贿一案。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高志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过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委员、刑二庭庭长李曙光宣布,原中共双流县委书记高志坚被控受贿案一审休庭。合议庭将依法择期宣判。
被控涉案5449万余元 其中含价值102万元的钻石一枚
因涉嫌犯受贿罪,高志坚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26日被逮捕。2015年7月1日,本案由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自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高志坚利用担任邛崃市市长、市委书记和双流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刘春明、张成松、孙良贵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00万元、美金390.8万元、港币355万元、欧元2万元和价值人民币212万元的黄金8公斤、价值港币86.658万元的黄金2公斤、价值人民币102万元的钻石一枚,共计折合人民币5449万余元。
公诉机关:有自首以及检举他人的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为他人谋利和收受贿赂之间的关联性,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等方面,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志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志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志坚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高志坚最后陈述:好人没有做成、好官没有做成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高志坚作了最后陈述。
他说,“起诉书中对我的所有指控都是属实的,我没有任何异议。司法机关依法保证了宪法和法律赋予我的权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所有这些都令我深受感动,表示深深的敬意。我违反了党纪国法,未能守住底线,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时至今日,我好人没有做成、好官没有做成。时光不能倒流,人生不能从来。对此我深感自责,对党说对不起,对邛崃、双流的党政干部和老百姓表示深深歉意,我也对不起自己的家庭和亲朋好友!我这些行为受到法律的惩罚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悔过自新、认真接受改造是我重获新生的唯一出路。同时,我也恳请审判长和合议庭充分考虑我的自动投案和立功情节减轻处罚,给我一个早日做好人、做成好人,重返社会的机会,以实际行动回报党和社会。”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自贡市委中心组成员30余人旁听了庭审,现场接受反腐倡廉警示教育。
高志坚简历
1981.09——1985.07 四川农业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85.07——1985.08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待分配工作;
1985.08——1986.12 崇庆县三江镇政府工作;
1986.12——1989.11 崇庆县三江镇政府副镇长;
1989.11——1995.11 崇州市(崇庆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副局长;
1995.11——1997.01 崇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
1997.01——1999.07 崇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其间:1997.09一1999.07 在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研修班学习并结业);
1999.07——2000.01 中共崇州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0.01——2001.04 中共崇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01.04——2002.12 中共崇州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其间:2000 .03一2002 .01 在省委党校研究生班经济学专业学习并毕业);
2002.12——2003.01 中共邛崃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3.01——2005.02 中共邛崃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5.02 ——2008.10 邛崃市委书记、邛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8.10—— 双流县委书记。成都市第十次党代会代表。
2014年6月23日,记者从省纪委监察厅官方网站获悉,双流县委书记高志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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