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何时“单独生二胎”实施政策? 正在推进
●新政有利于缓解我省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新政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
●新政有利于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单独生二胎”新政实施(时间表待定)
我省的生育政策完善工作正在依法有序、紧锣密鼓地推进之中。
实施流程
1、先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通过
2、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
3、最后依法组织实施
之前生二胎依然算违规,会受相关处罚。
现在生二胎要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现行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3种情形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该条例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该条例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之后想生二胎
符合条件的夫妻可根据各自家庭、年龄及健康等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
■相关背景
省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统筹考虑和扎实推进人口计生工作,全省累计少生人口4000多万人,为我省创造了长达40多年的“人口红利”期,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成效十分显著。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昨日,省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省总和生育率保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具备适度完善生育政策的现实基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形势、顺应民意的重大举措。“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世代更替,缓解我省人口老龄化等人口结构性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家庭幸福和谐;有利于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谱写中国梦的四川篇章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初,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精神,省人口计生委对全省18个市、126个县、256个样本点的15万育龄群众进行了抽样调查,随后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开展了四川人口发展态势研究,先后召开了全省人口发展态势研讨会,市(州)人口计生委主任、部分人口大县人口计生局局长座谈会和省级有关部门生育政策完善工作座谈会,同时征求了市(州)政府分管负责人员的意见。在全面听取包括育龄群众在内的各方面意见和反复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基本形成了全省生育政策完善建议方案。
我省何时启动实施?
正在进行完善工作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省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我省何时可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方面,“虽然国家没有安排统一的时间表,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但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通过后,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目前,我省的生育政策完善工作正在依法有序、紧锣密鼓地推进之中。”
已生二胎能否享受新政?
该追责的要追责
昨日,省人口计生委宣传教育处室一间办公室,座机电话响声不断。工作人员透露,从上班起,已经接到了几十个有关生二胎新政的市民咨询电话。对于新政,有不少市民关心的是:在政策正式实施前生了二胎的,会不会被归为违法,并受到相关处理?对此,省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应当在省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修订《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作出相关规定后,再根据各自家庭、年龄及健康等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在此之前,凡属于违法生育的,都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