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9月2日从四川省教育厅获悉,为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制了《四川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9月6日前提出意见建议。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新区开发等建设的居住小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意见》明确,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纳入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地方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性质、位置及规模。非成片开发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统筹规划,宜就近安排新建幼儿园用地或现有幼儿园扩建用地;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楼盘)用地范围内依照国家标准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征求教育主管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的意见。申报施工许可时,严格审核包括配套幼儿园在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没有按规划配套设计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幼儿园建设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推广使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装配式幼儿园,提升幼儿园建设质量和品质。
《意见》指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关于设立登记法定条件的,机构编制部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核准登记。财政部门要将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按当地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并可同等享受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扶持政策;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范芮菱 江芸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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