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发出贯彻省政府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29.10.2014  20:42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健全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于10月16日以川府发〔2014〕57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作了十条规定,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10月28日,省国资委以川国资产权〔2014〕74号发出通知,就贯彻《通知》精神,提出了四个方面意见。

一是认真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把贯彻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作为本单位、本系统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和保值增值。

二是全面落实进场交易制度。要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的要求,将企业国有产权为基础的相关权益资产处置纳入进场交易范围,使进场交易制度全覆盖,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阳光交易。

三是坚决杜绝企业国产权场外交易。要严禁企业国有产权场外交易,各单位在办理国有产权进场公开转让时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场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是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备案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场所。

四是依法严肃处理产权转让违规行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未按照本通知规定依法规范办理,发生超越权限审批、未按规定进场交易、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等违规行为,涉及需由省国资委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上市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确认、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批复等事项,省国资委不予受理;有权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