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意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加大服务力度减轻企业负担

25.11.2013  12:52
核心提示:日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结合南京实际,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     日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结合南京实际,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意见》全文总字数仅约1700字,简短精悍,条条干货,共分九条,涉及加强企业服务、财政支持、融资服务、税收减免、平台建设等多个方面,旨在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运行负担,更大力度发挥中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等方面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助推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着力打造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建立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建立相关部门定点联系制度,选取一定数量的创业型、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小微型企业作为联系点,跟踪了解企业情况,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问题。

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力度

继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及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产业转型发展类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等在项目安排上进一步向中小微企业倾斜。

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构建重点小微企业信息征集和信用服务机制,每年对经认定的列入重点支持计划的小微企业在风险补偿、信用贷款等方面提供重点服务。建立小微企业金融创新实验区,对小微企业开展批量授信、优先放款试点,实行利率优惠。推动在宁银行加快设置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平均水平,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客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2014年12月31日前,对小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中小微企业参加各类展会,运用电子商务等网络平台宣传企业和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应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鼓励和支持创办中小微企业

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对入驻小微企业数量多、配套公共服务完善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对从事电子信息、服务外包、创意产业以及投资小、确无污染和无安全生产隐患的轻工、手工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及智力型产业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创业者利用现有房屋作为企业住所创业。2014年底前,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推进中小微企业创新转型


对中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中小微企业中经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加快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

对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链较为完整、服务平台较为完善、中小微企业集中度较高的工业集中区和先进制造业主导型镇街给予重点扶持。鼓励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园建设,对获得省、市级认定的给予奖励。

加大中小微企业服务力度

完善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龙头,市、区、镇街三级服务中心为核心,公益性和专业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骨干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援助等服务。积极提升“南京中小企业网”服务功能。加强小微型企业经济运行统计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