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债预审权下放 发改委精简申请流程

28.11.2013  16:39
核心提示:昨天,《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相关知情人士处获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的通知》   昨天,《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相关知情人士处获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从2013年11月28日开始,新上报的发债申请须由省级发改部门预审后上报,未经省级发改部门预审的地方企业发债申请将不再受理。

其实,早在今年8月,发改委就曾发布公告,要求企业债发行预审下放给地方发改部门。而本报记者昨日获得的通知,是对地方预审企业债发行工作的进一步梳理完善。通知称,国家发改委组织力量对企业债券预审工作下放后的流程和要求进行了梳理完善,形成了规范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和申报工作的系列配套文件,下一步,将根据各地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对相应政策文件进行修改、补充、调整和完善。

“地方发改委的预审将可能会使企业债发行申请流程进一步缩短,更有利于企业发债。”曾参与过债市融资的某地方中型国有企业财务人员对本报记者称,以前总觉得发行企业债的审批周期太长,所以才倾向于向银行贷款或者发行短融和中票来融资。以后如果由地方发改委来作预审的话,无疑会缩短企业发债的时间成本,提高效率;而且地方发改委对企业的发展状况应该是更熟悉的。

通知还要求,除中小企业集合债以外,其他发债申请均应提供自查报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各类债券均不再单独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但需在转文中出具核查意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发债申请后,应于当日向发改委报送发债申请概要情况单;通知还规定了预审下放后调整和新增上报的相关文件,省级发改部门首次上报预审后发债申请时需提供信用承诺书。

为精简发行企业债的程序,今年以来,发改委曾多次下发通知。4月,发改委发文,明确了分类审核的思想,称要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更好地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在我国经济“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中的导向作用,将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按照“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有保有控、支持重点、防范风险,处理好推进改革、提高效率和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


而正式提出企业债发行进行地方预审的动议可回溯至今年8月。8月28日,发改委发文明确了要下放预审权给地方。发改委称,为贯彻十八大提出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债券市场发展的有关精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债券监督管理,遵循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按照完善制度、公开透明、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权责对等、严控风险、探索创新的原则,决定将地方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预审工作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债券市场分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企业发债时申请批准的部门各不相同。近年来,银行间发债实行的注册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这个债券市场的蓬勃发展,相形之下,由发改委审批的企业债所占比重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在两个市场竞相发展中,发改委在企业债发行审批以及产品创新方面做出越来越多的改进和努力。“如果两个市场竞争的话,就会给发行人带来好处,方便企业融资。”一位债券市场的资深人士如此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