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全国首例“官告民” 地下乌木该归谁?
农民在地里挖出乌木,镇政府将其告上法庭,希望在法律框架内明晰权属。但由于存在法律空白,法院目前中止审理——
□四川日报记者 严芳
近日,什邡市南泉镇新桂村6组村民在自家地里挖出3根巨型乌木,南泉镇政府接到报告后暂扣一根乌木,余下两根在转运过程中受到阻挠。南泉镇政府以原告身份向什邡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乌木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村民林某停止侵占和阻挠政府转运乌木,请法院确定乌木归国家所有。
11月18日,记者从什邡市法院获悉,目前该案已中止审理,一是等待相关机构对乌木进行鉴定,二是等待上级法院对乌木的归属进行明确界定。与此同时,被告人代理律师、四川依仁律师事务所刘锋于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律师建议书,建议尽快对法律规定的埋藏物、天然孳息(自然无机出产物)等法律概念,作出广义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定纷止争。
【事件回放】
田里挖出3根乌木 各方争执不下
10月23日凌晨,南泉镇政府接新桂村干部报告,反映6组有人趁夜破坏基本农田挖采乌木。镇政府值班人员赶到现场,发现村民林某的承包田里挖出3根乌木,分别长约9.9米、10.5米、5.5米,直径约1.1米、0.8米、1.1米。值班人员当夜运走一根乌木。
23日上午,镇政府干部到现场转运剩余2根乌木时,林某及其亲友称乌木属于自己,阻止政府干部拉走乌木,相关工作人员劝说无果。
实际上,这3根乌木是一个专门团队通过探寻发现,事先支付了林某2000元农田破坏补偿金,说要在林某的承包田里挖个小洞。没想到挖了两米多深后,巨大的乌木呈现在眼前。
24日上午,挖掘方与林某一家因乌木归属发生冲突,挖掘方的叶某用猎刀将林某亲属3辆车的12只轮胎当场刺破,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产罪,对叶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当乌木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时,南泉镇政府做出了出乎意料的举动——将村民告上了法庭,“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再次因乌木发生民事、刑事案件,镇政府研究决定,以原告身份向市法院提起诉讼。”
10月25日,什邡市法院正式受理此案,26日,什邡市法院启动诉讼财产保全程序,当日3根乌木全部被转运到法院指定地点进行保存。
【政府观点】
盼法律明确乌木归属加强保护
问及“乌木案件”的最新进展,南泉镇副镇长赵华表示,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审理。“基本上确定是乌木,林某提出希望对乌木进行鉴定,确定其具体价值。”
而在赵华看来,乌木的价值完全由市场决定,“变数非常大”。因此双方正在协商,选取业内鉴定机构或等待法院指定。“对于乌木保护,确实缺乏法律支持,为此政府也饱受困扰。”赵华说,南泉镇有很好的乌木资源,以前发现乌木后请市级部门进行管理,然而国土、林业、文物等部门都说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缺乏管理依据,造成了没人管理的局面。”
为什么以原告身份把村民告了?赵华表示,这是希望在法律框架内处理乌木归属,“如果权属不明,大家都去挖,会造成大量民事纠纷或治安、刑事案件。”“不管乌木最终归谁,我们都希望它得到很好的保护。”赵华说,希望通过这起案件,探索乌木的保护办法。“如果法院判定乌木属于个人财产,那么挖掘乌木就要通过国土申报、工商管理、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正规程序。”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存在专业的乌木发掘团队,由投资人、勘探人、运输人、销售人等多方组成,而在此案中进行挖掘的团队在事发后并未再出现。
【被告声音】
代理律师建议最高法作出司法解释
“以前我们栽木耳的时候,就发现田里有东西,那天是一个熟人带人来挖的。”被告人林某的儿子说,他没想到政府会告平民百姓,“在没有协商好的情况下,政府强行拖走乌木。希望法律还我们一个公道。”
“本案由人民政府以民事主体身份,对村民提起乌木民事确权诉讼,在全国尚属首例。”被告人代理律师刘锋说,政府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直接定性乌木是政府的,这是一个正确的做法,“如果政府不提起诉讼,我们也要提起确权诉讼。”
近来全国多地发生乌木争议事件,原因在于乌木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都未明确。刘锋介绍,对乌木这一特定物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应属国家所有的文物、动植物化石、矿产已有基本的共识,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乌木属于《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埋藏物,还是属于《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天然孳息。
刘锋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律师建议书中写到,乌木系树木与土地结合产生出具有新的自然属性的另一物,并未被人占有取得过所有权,因此不属于埋藏物,应属于天然孳息依法归公民所有。刘锋建议尽快对法律规定的埋藏物、天然孳息等法律概念,作出广义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
【第三方律师观点】
乌木应视为偶然所得依法纳税
此前在彭州发生的“天价乌木案”中,成都市法院驳回了农民吴高亮关于确定7件乌木为他所有的起诉。
法院认为,吴高亮请求确认7件乌木由他所有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权属纠纷,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虽然法院作出了裁定,但“乌木归谁所有”仍是一个谜。
记者就“乌木归谁所有”的问题,采访了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宇,他认为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逻辑上无法形成唯一推断。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埋藏物系原所有权人主动、有意识的掩埋的行为或被动造成的所有权人与标的物控制分离而形成的物的掩埋,“乌木本身不构成埋藏物的特性。”同时,国土资源部的矿产资源目录中,也并没有明确把乌木归属在其中,所以乌木也不能认定为矿产资源。
基于以上原因,卢宇认为乌木不应认定为国家所有。“乌木分布零散,不构成集中成片的可开发性,如果认定为国家所有,不利于实现乌木的发掘、流通和价值再创造。”
卢宇认为,乌木在谁的承包田里发现就归谁所有,如果开采者侵犯了别人的田地,应以合同契约的方式进行补偿,“偶然所得依法纳税即可,让乌木实现其市场价值,各方互惠互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