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
保监会12月10日公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将是国内首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文件。业内人士认为,文件对于互联网保险整体抱有鼓励和包容的态度,允许保险公司间接实现跨区域经营、降低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将整体受益。
对于业界关注度最高的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区域限制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今后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上销售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以及涉及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和保证险,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或许因涉及复杂的给付及理赔流程,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产品除外。
在互联网保险的披露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提高产品透明度,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非固定收益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
相关统计显示,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保费规模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与此同时,其带来的风险也值得关注,在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过分宣传预期投资收益率、万能险产品销售时间误导、未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及其他问题频现。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办法在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同时,也给保险公司带来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对于机构网点布局较少的中小公司和外资公司,线下销售难以与大公司抗衡,线上渠道打通对公司而言不失为一个扩张机会。但另一方面,相比车险等已经在互联网上占有较大规模市场的产品来说,寿险等保险产品的条款更为复杂。网络渠道中,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更高,如何在合规前提下更好地展示和销售,对险企是不小的挑战。
首份互联网金融监管文件将出炉 保险公司受益 -
成都15:12 11.12.2014 中小企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