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5人运输制造冰毒10余公斤 主犯被判死缓

04.12.2013  22:58

●涉案被告人5名

●涉案冰毒10800余克

●主犯被判死缓

四川日报网消息(唐强、吴瑕 记者 刘春华) 12月4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运输、制造冰毒案。5名被告人因制造、运输、窝藏、转移毒品,被依法判处相应刑期。其中52岁主犯余化龙被判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3月,余化龙伙同陈亮、刘永、陈仁光,在内江市东兴区小河口镇建设村6组12号陈亮家中制毒。

2012年7月下旬,余化龙出车祸后,刘永、陈亮按照吴太书的安排,将上南街余化龙租住屋内存放的4300余克冰毒转移至吴太书、简悦、陈亮租住屋内存放。陈亮亦从制毒现场将6500余克冰毒和冰毒半成品转移至吴太书、陈亮租住屋内存放。

2013年1月16日,吴太书、陈亮驾车从内江市至泸州市江阳区溪口江都大厦楼下时,被警方抓获,并从陈亮提着的纸袋中查获成品冰毒609.7克。同日,在吴太书等人租住屋内查获冰毒成品和半成品共计10800余克。

内中法院审理认为,余化龙、陈亮、刘永、陈仁光用其它原材料制造甲基苯丙胺,陈亮携带600余克甲基苯丙胺从内江市到泸州市,余化龙、刘永、陈仁光的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陈亮的行为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余化龙、陈亮、刘永、陈仁光共同制造毒品,是共同犯罪。余化龙、陈亮参与制造的甲基苯丙胺10800余克,刘永参与制造的甲基苯丙胺为4300余克,陈仁光参与制造的毒品数量难以确定。吴太书明知余化龙处藏有甲基苯丙胺,仍指使陈亮、刘永将4300余克甲基苯丙胺从余化龙住处搬出,后藏匿于吴太书租住屋内,其行为构成窝藏、转移毒品罪,情节严重。

在共同制造毒品的犯罪中,余化龙掌握制度技术并负责制毒工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亮、刘永、陈仁光协助余化龙制造毒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内江中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相应判决,余化龙(男,汉族,现年52岁,隆昌县人,无业)因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亮犯运输、制造毒品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永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陈仁光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吴太书犯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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