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资本市场转型发展新支点

28.12.2013  09:39

国务院办公厅12月2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提供了一个纲领性文件。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的重大举措,《意见》的出台将给资本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中小投资者权益又将得到怎样的保障?

填补资本市场制度“空白”  

构建中小投资者保护顶层制度

我国资本市场走过20余年历程,市场规模已居全球前列,如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已成为亟须回答的重大课题。《意见》从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和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全面构建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导向的顶层制度,为资本市场转型发展架起一个新的坚实支点。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贯彻《决定》要求的重要举措,《意见》提出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任务,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理念的一次新跨越。

这是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之举。目前,我国股票、债券、期货投资者达9000万余人,公募基金投资者达6000万余人,99%以上为投资金额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中小投资者。维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环境、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和谐稳定大局。

这是补齐市场制度短板的得力之举。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缺乏专门法律法规。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对投资者保护力度较弱。截至2012年底,在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众多制度中,尚无投资者保护的专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意见》填补了这一空白,为今后的投资者保护提供了全面指引和遵循。

这是呼应投资者强烈期盼的及时之举。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偏重于融资,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形成融资者强、投资者弱的失衡格局。可以说,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已成为当前制约资本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从这个广大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领域切入,着力推进资本市场改革,能够最强程度激发市场活力,最快速度提振投资者信心,最大限度凝聚发展正能量。

全方位保护投资者权益  

保障回报权、知情权、参与监督权和求偿权等基本权利

意见》共九个部分,分别从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优化投资回报 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等方面,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权益保护。

获取合理投资回报,是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的初衷,也是其最重要的权益。《意见》提出,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并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包括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研究“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对现金分红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在监管政策上给予扶持。这些规定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获取更多分红回报,促进长期投资理念的形成。

上市公司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参考。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意见》强调,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披露内容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提高市场透明度。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

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时,往往只能“用脚投票”,却缺少“用手投票”的机会。为此,《意见》明确要求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研究完善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

当前,中小投资者普遍面临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历时长、获赔有限等问题,《意见》提出了破解“维权难”的硬举措,要求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支持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联合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专业调解,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服务。

中小投资者遭遇违规行为侵害怎么办?遇到上市公司退市怎么办?为保障中小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权益,《意见》提出,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并安排了很多具体举措。

此外,针对市场关注的限售股问题,《意见》提出,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关股东不得转让股票,鼓励限售股股东主动延长锁定期。

确立投资者权益导向  

投资者权益保护将成为资本市场建设的重中之重

用一句话概括《意见》的内涵,就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定位。《意见》确立了投资者权益导向,把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作为资本市场建设的重中之重,并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提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及政策要求。

对于与中小投资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几大关系,如中小投资者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融资者和投资者的关系,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关系,投资者自主行权和维权救济的关系,监管保护和自律保护的关系等,《意见》都进行了系统梳理,既抓住了病因病根,又提出了框架性的“药方”和对策思路,着力构筑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

由此可见,与以往出台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具体规定不同,《意见》不是简单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立足于建立完备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立足于资本市场投资环境的根本改善。以此为起点,我国资本市场有望从过去以融资功能为主体的发行市场,转变为以实现投资者权益为目标的投资市场。

意见》也赋予证券期货监管更多的使命和职责。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护得好不好,将成为衡量监管工作成效的一把“尺子”。这要求市场监管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完善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机制,及时对中小投资者诉求做出回应。坚决查处欺诈发行、违法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查处效率等。

当然,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和自我保护等多方面,《意见》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未来需要市场相关各方统一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动资本市场向着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加投资者回报、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