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88个贫困县医疗卫生机构药械供应保障和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

13.09.2016  02:03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88个贫困县医疗卫生机构 药械供应保障和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市(州)卫生计生委、医疗卫生机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贫困地区药械产品配备,促进贫困地区分级诊疗的实施,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现就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药械供应保障和采购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度扩大药品配备种类

继续强化基本药物的主体地位,适度扩大药品配备种类。在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520个品种基础上,将《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增补药物目录》305个品种省级补充药物纳入基层基本药物合理用药考核范围。为进一步保障贫困地区分级诊疗用药需求,允许除村卫生室外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内合理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数量的药品(以下简称“医保药品”),其中,社区服务中心、中心乡镇卫生院采购基本药物目录外医保药品占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一般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站采购基本药物目录外医保药品占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5%。

二、规范药械采购使用行为

88个贫困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采购药械产品,严禁网下采购。要严格执行各类药械的采购价格管理规定,严禁违价采购。实行以县为单位集中采购的,应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采购工作小组,在充分听取基层单位药械使用意见基础上,结合当地的疾病谱变化,以满足群众的用药需求为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并丰富基层药械配置的种类。由乡镇卫生院为采购单位的,要根据辖区群众尤其是贫困患者的疾病类型,采购并储存适宜的药械品种,确保患者的用药需求。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要严格把握药械的临床适用范围,促进药械的精准运用和合理使用,切实减轻辖区群众尤其是贫困患者的就医负担。从2016年9月起,禁止88个贫困县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对贫困患者使用自费药械,严格控制使用贵重药品和进口高值医用耗材;禁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对贫困患者使用自费和贵重药品、耗材。

三、加强药械配送供应保障

药械生产企业是贫困县药械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械及时、足量供应。生产企业可以直接配送或委托上网药械经营企业配送,配送关系的建立由生产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配送企业协商确定。在药械供应过程中,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汇总采购计划,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量配送药械产品。原则上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8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各贫困县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配合药械生产经营企业的配送活动。为合理控制药械配送成本,确保配送的有效性、可及性,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预估需求的基础上,合理发送采购订单,原则上一个月向配送企业下达订单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可积极探索统一配送工作,以州为单位自行遴选2家或以上经营企业开展集中统一配送工作,鼓励其他贫困县探索并开展县乡村一体化配送。

四、强化采购配送行为监管

1.各贫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械采购、使用及配送情况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辖区内药械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械供应,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对贫困患者药械使用情况的监督考核,减轻贫困患者的医药负担。

2.各相关市(州)要切实加强对辖区贫困县(市、区)药械供应保障和合理使用的指导监督,逐项分解细化药械采购使用的管理要求,实行台账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基层药械配置不全及增加贫困患者就医负担的单位,必须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从今年9月开始,将88个贫困县的药械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全省月报管理和通报、约谈范围。对药械采购使用不达标的,将由省卫计委直接约谈相应市(州)和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连续两次被约谈的,将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扣减相关市(州)卫生计生委年度考核积分,取消当事医疗卫生机构当年先进评选资格,暂停当事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省卫生计生委将直接向相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免职建议。

4.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要强化诚信体系建设,确保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保障贫困地区药械供应。对因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量配送,影响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的生产经营企业,将按照《四川省药品上网交易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从重从快进行处理。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