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个税改革应多途并举 加强监管高收入人群

02.09.2014  13:24

今天距2011年个税起征点上调到3500元刚好三周年,社会上关于上调起征点的呼声再起,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近期就公开建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万元。专家表示,目前上调至1万元并不可行。个税改革不应纠结于起征点,而是应尽快建立以家庭为单位、按年计征的现代综合所得税制度,并明确清晰的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9月1日中国新闻网)

个人所得税本是作为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而开征的一个税种。然而,目前个税征收仍存在“逆向调节”现象,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特别是,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千呼万唤至今未露出“真容”,劳动所得偏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导致中低收入群体对个税改革的诉求愈加强烈。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针对有政协委员提出建议上调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财政部长楼继伟回应称:“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下一步要做的是把分项征收改成综合所得税,简单地提高起征点的做法并不公平,不能体现每个家庭的差异。”事实上,提高起征点与综合所得税并不矛盾,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抛开提高起征点实施综合所得税,这种“微调”的方式,难以从根本上扭转个税成“工薪所得税”的不利局面。反之,提高起征点如果没有综合所得税做支撑,也不能真正惠及中低收入群体及就业率偏低的家庭。

个税征收问题,说到底还是一个“分蛋糕”的问题,即社会财富如何通过两次分配过程达到公平和效率的最佳切合点。事实上,公平和效率是内在统一的,唯有公平的分配才能达到有效率的经济。问题是,在低廉劳动成本的依赖已成惯性的现实中,要找到这个切合点,尚需在个税调节上有所作为。主要措施之一就是“减税为薪”,即通过个税改革,政府进一步让利于民、藏富于民,政府和劳动者分好“利益蛋糕”,政府得小头,劳动者得大头。

可见,个税改革应多途并举。一方面,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扭转个税“逆向调节”现象;另一方面,采纳专家建议,改按家庭、按年征税,即实施综合所得税政策,以降低工薪阶层的税负;再者,改变个税征收“一刀切”的做法,应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化情况,可对地方适当放权,使个税征收“因地制宜”,更具“弹性”;特别是,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监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负公平。

□ 张西流(湖北 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