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摩托车驾驶员醉驾 判处拘役1个月罚款1000元

27.05.2014  21:16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张家杰)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名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人进行宣判,犯罪嫌疑人黄某、何某分别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3月15日,黄某因涉嫌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梓潼县城金牛路中段被交警拦扣,4月1日何某同样因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被交警拦扣。经过静脉血液检查,黄某及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298.7mg/100ml及215mg/100ml,两人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过近半个月的调查取证,梓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完成侦查将案件移送至梓潼县检察院,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其进行了宣判。

  据了解,今年年初以来,绵阳交警共查处76起酒驾,醉驾9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交警部门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交警部门提醒,“”是酒造成的,“”又是醉形成的,所有交通参与者应做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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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