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 婴幼儿配方乳粉须提示或提前下架
■记者胡佳丽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转发给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求认真执行。记者从《实施意见》中获悉,任何企业不准委托加工、贴牌、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准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
严管婴幼儿奶粉禁委托加工
《实施意见》指出,将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强化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全面实施《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备案制度。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再审核再清理,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坚决予以淘汰。任何企业不准委托加工、贴牌、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准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
重点审核准入条件方面,在食品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重点对母婴用品专营店、网络销售、批发市场、农村市场等进行拉网排查,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包装、标签标识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单等,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产品督促经营单位采取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制造严打非法生产奶粉
《实施意见》指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保证奶源安全方面,奶畜养殖者和奶站要全面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格饲料、兽药科学使用和管理。
生产企业应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进口进口奶粉不准境内分装
加强流通监管。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购入和销售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和列入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严格执行向供货者索票索证制度。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试行药店专柜销售。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
强化进口管理。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严格按照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进口报检时必须提供对应生产日期以及生产批次的检测报告,对产品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受理。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对无中文标签的产品,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
查询实现奶粉生产可追溯
《实施意见》指出,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同时,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建立、实施和运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加快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