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再出文件推盐改落地

17.04.2017  16:57
核心提示:面对愈演愈烈的“地方保护”及盐业市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国家发改委4月13日消息,发改委、工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记者了解到,新的《盐业管理条例》及《食盐专营管理办法》也即将出台。   “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其中,盐为百味之首,长久以来却是市场化的“空白区”。

 

  然而,盐改落地起便状况不断。先是部分地方未按期向社会公布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随后,全国多地频繁上演食盐被扣“罗生门”。

 

  面对愈演愈烈的“地方保护”及盐业市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国家发改委4月13日消息,发改委、工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以下简称604号文件)。记者了解到,新的《盐业管理条例》及《食盐专营管理办法》也即将出台。

 

  “盐改开始以后,在实施过程中肯定有些困难的,仅仅有一个改革方案是不行的,涉及到利益关系,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去制约。”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洪涛曾向记者表示。

 

  “剑指”盐业地方保护

 

  一年以前,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对推进盐业体制改革作了总体部署。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及工信部又印发《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将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划为盐改过渡期。

 

  盐改落地不久便陷入“胶着”,盐企及盐业管理部门“拉锯战”僵持不下。

 

  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官网消息,两部委联合印发604号文件。文件措辞严厉,要求各地“从维护党中央决策权威的高度切实担负改革总责”,“不折不扣落实《方案》部署的各项任务”,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清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与《方案》精神不符的条款”。

 

  破除盐改的“地方保护主义”,政企不分被认为是最大障碍。604号文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前政企(事企)分开任务”,同时也强调“职能移交过程中要保障执法经费,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604号文件着墨最多的是在落实政策及积极释放市场活力部分,而这也正是盐改落地后出现问题最多的领域。

 

  “604号文件对目前市场上的一些垄断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讲得比211文件讲得更进一步、更透明了”,长期关注盐改的上海旨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邹佳莱向记者分析。

 

  显然,604号文件是为解决问题而生。此前存在盐业管理部门对外地盐企层层设卡的情况,例如曾有盐企向记者反映地方盐务局以该企业加碘不合格为由将其食盐扣押。而根据604号文件,“有关部门不得以检测食盐质量等为由扣押或者没收合法合规进入市场的食盐产品,不得影响企业正常销售”,而确有必要检测的,应以抽查形式检测食盐质量。

 

  4月14日下午,一位省级盐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单位已经组织学习过604号文件,并按照政策规范了信息告知事项。“改革要触动利益肯定困难,但是政府要真想改、真想做是肯定能做到的。”上述盐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

 

  盼规则进一步细化

 

  改革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然而,一位不愿具名的盐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604号文件下发之后,以前模糊的政策虽有了更详细的执行标准,但“具体操作起来仍“非常含糊”。

 

  上述工作人员向记者举了个例子,按照604号文件的表述,自建分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设立;自建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违法责任由食盐批发企业承担。但其下属辖区内一个外省批发企业自建分公司进行配送却没有相关资质,并且很多配送人员是曾经的“食盐贩子”。

 

  “质量没问题还好说点,万一出了问题很麻烦。”上述工作人员表示,由于盐业管理部门没有执法依据,某些可能违法的情况出现时不好具体执行,“你不能处罚他,出了问题还得解决”。

 

  自25号文件至211号文件、604号文件,管理层不断推进细化政策落地方案,但由于过渡期的特殊性,仍有问题需要规范。“盐改开始以后,在实施过程中肯定有些困难的,仅仅有一个改革方案是不行的,涉及到利益关系,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去制约。”洪涛曾向记者表示。

 

  记者注意到,国务院法制办规定在4月16日完成新的《食盐专营办法》(修订送审稿)及《盐业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的征求意见公告。公告显示,2016年5月以来,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了5次座谈会,听取专家和地方的意见。在有关《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内容的说明中,加大了对食盐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以保障食盐安全。

 

  “前面的法都废除了,按照修订送审稿修改后,基本就是未来的方向,标杆很清楚。”邹佳莱向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