蓉拟制定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被询问人不得"打太极"

22.02.2014  12:35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和借鉴武汉、西安、太原等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了《办法草案》。”在昨天上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正伟作了关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说明。当中提到,被询问人回答问题应当实事求是,不讲套话,直接答复问题。

  专题询问是人大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已成为普遍认同的提高监督实效的创新举措。据了解,2013年10月31日,成都首次召开专题询问会,主题锁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后,即明确制定专题询问实施办法。昨日,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后,《办法(草案)》已完成制定。

  本级人大代表具有询问权

  《办法(草案)》共22条,就专题询问的作用、性质、原则、主体和范围等作出规定,并着重对操作程序进行细化,主要分为询问前的准备、询问现场的要求、询问后的处理三个阶段。草案所称的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以联组审议的形式,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提出问题,要求作出答复的监督活动。

  “提出询问的主体主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陈正伟介绍说,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区(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本级人大代表也可以在专题询问会上提出询问。

  被询问人回答应当不讲套话

  《办法(草案)》对专题询问内容作出规定,议题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有关,内容应当确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有价值的问题。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提出问题后,由被询问机关或者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当场口头回答。询问人提出问题应当紧扣议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被询问人回答问题应当实事求是,不讲套话,直接答复问题。被询问人不能当场回答的问题,应当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可以在专题询问会结束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办法(草案)》还对问答时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作出具体要求。若是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可以要求一个部门主要回答,其他部门补充回答。涉密不宜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予回答。此外,专题询问中反映强烈、需要继续推进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做出决议,对询问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责任不到位、办理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将提出审议意见,要求被询问机关或者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