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方受害 判赔相差几十倍?律师上书:同命应同价!

09.06.2015  10:18

    一个人被别人不幸打伤、打死,在向凶手提出民事索赔时,能获得赔偿金额的多少,还得看运气———是在哪里被打的?地方不同,获赔的金额会有极大差异。这是因为,同样情形的案件,有的法院可能会只判赔几万元,有的法院可能会判赔几十万元,悬殊相差一二十倍甚至更高。这背后的法律根源,在于法官对于被害人向刑事案件被告人索赔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认识不一。近几天,记者采访调查拿到的全国40多份此类判决书,以上矛盾冲突明显存在。这样的问题不仅存在于打人、伤人刑事案件,还存在几乎天天都在发生的各类涉及被害人损伤的刑事案件。接受记者采访时,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樊崇义表示,解决上述问题,需扩大《刑事诉讼法》中物质损失这一概念。

    专/家/意/见

    扩大物质损失的范畴

    昨(8)日下午,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樊崇义告诉记者,要解决这一问题,可通过扩大《刑事诉讼法》中物质损失概念。

    成都商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为何限定为物质损失?

    樊崇义:当初立法时,还是考虑到经济现实,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将赔偿限定在物质损失。目前对物质损失的定义为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因此,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人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均不在物质损失范畴。

    成都商报:刑事案件中,受害方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为什么有的法院判决依据《侵权责任法》,有的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樊崇义:当前的判决混乱,主要是在法律具体执行过程中,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简而言之,就是扩大物质损失的范畴。包括抚养费、赡养费、残疾人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都可纳入其中。

    律/师/经/历

    同样性质的案件

    三起判决不一样

    日前,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理乾在他的朋友圈晒了一个普遍存在的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大量存在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向被告人索赔,由于不同法院在适用法律时认识各异,导致结果相差极大。

    “以我所代理的三个案件为例。三个案子都是刑事案件,都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每一个判决都不一样。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意见也不一致。这是典型的同命不同价!”王理乾说。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民事救济,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提起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另外则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司法实践中,我目前主要向被害人方推荐第二种方式。

    昨日上午,王理乾告诉记者,“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被害人方能够获得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的物质损失。特别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均不在物质损失之列。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有可能获得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乃至于精神损害赔偿。”但让王理乾感到困惑的是,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各个法院判决也不一样。

    拿到三份不同的判决书后,王律师和30多位同行共同向最高法院上书,希望能统一认识,避免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现象。

    在朋友圈发出后,四川多名律师也积极响应,提出了类似的矛盾判决,希望共同推动、解决这一问题。

    记/者/调/查

    两地相距百公里 判决结果大不同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记者查询到40余份民事判决书。这些民事判决书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刑事案件发生后,家属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方式,而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40余份民事判决书涵盖了广东、福建、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山东等全国多个省市。就刑事案件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各地法院都有王理乾律师遇到的情况,判决不一,甚至存在两地相距不过百公里,但赔偿金额相差25倍这种情况。

    案件一

    案情:枪击致人死亡

    案发地:资阳

    法院判决:

    丧葬费、误工费和交通费成立,死亡赔偿金请求不成立。家属获赔约1.9万

    判决依据:

    《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1995年6月27日晚,资阳雁江区老君镇礼复村发生一起枪击案。因争吵纠纷,当地村民徐中新用火药枪朝荣建芳头部开了一枪,击中其左脸部,致使荣建芳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徐中新逃亡外地,直至2011年11月17日才被抓捕归案。2013年11月,因故意杀人罪,徐中新获刑12年。

    此后,荣建芳家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中新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304747元。最终,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丧葬费、误工费和交通费成立,死亡赔偿金请求不成立。最终,去年4月,法院判决徐中新赔偿18976.5元,不到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