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上人工关节后成伤残 女子状告医院

23.12.2015  09:14

2007 年 1月,自贡市民刘女士不慎在客厅摔伤了右侧股骨头,遂到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关节置换术,换上了人工全髋关节。然而去年4月,刘女士到四川华西医院进行治疗时才发现,当初摔伤是可以“保守治疗”的,但首诊医院却在未告知全面情况下让她接受了关节置换术。刘女士认为,正是首诊医院的过错,导致她成为终身残疾。今年4月,刘女士将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遭遇

首次治疗8年后疼痛难忍 二次手术才减轻病痛

自贡市民刘女士回忆,2007年1月6日下午5点左右,她在自家屋内走动,不慎摔了一跤。这一跤下去,她立时感到右侧髋部疼痛,于是赶紧到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

经该院医生检查发现,刘女士右侧股骨头骨折。“当时主管医生杨渠平提出需要做全髋关节置换术,说人工关节在置换后可以管用20到30年,但他只字未提未提该手术的巨大弊端。”刘女士回忆称,为了能尽快康复,她签字同意进行人工关节置换术。2007年1月9日,刘女士被推上手术台置换上了人工全髋关节。

刘女士表示,手术后的几年时间里,换上的人工关节部位偶尔伴有疼痛感,到去年,痛感愈发频繁且加剧。2014年4月底,刘女士到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拍片复查时发现,人工关节臼杯已经松动。“当时,医生答复我,只要能够走,先可以不治疗。”然而刘女士回家静养一个多月仍然没有好转,于是她便到四川华西医院进行了检查。

经检查,华西医院的医生告诉她,必须尽快对人工关节进行二次翻修,否则会加重病情。于是,2014年7月底,刘女士在华西医院接受了右侧股骨二次翻修术加植骨术。到今年2月,她才基本恢复行走能力。据悉,经华西法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刘女士构成九级伤残。

上诉

认为手术没必要 患者起诉首诊医院

刘女士表示,她在接受第二次治疗过程中,做了不少检查,查询了相关医学文献,了解到人工关节置换术有公认的手术指征,“比如我这种情况,通过复位内固定就有80—90%的愈合率,即使发生股骨头坏死,也仅三分之一的病例需手术治疗,而且一般在65岁后进行。”而接受人工关节置换术的当时,刘女士为43岁。

与此同时,刘女士还就自己摔伤时最初的病情先后咨询北大人民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和北京朝阳医院等国内多家权威医院的骨科医生,得到的回答均是建议保守治疗。

刘女士认为,首诊医院,即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患者不具备关节置换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了错误的医疗方案,对患者身体、经济以及精神上均造成严重伤害,让她丧失了恢复肢体健康的机会。因此,今年4月13日,刘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索赔相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0余万元。

宣判告知不足 构成过错 医院一审败诉

受理该案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7月1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被告对原告所做的人工关节置换术,当时不具备绝对和相对的人工关节置换指征”的意见客观真实。

而被告 2007 年 1 月 8 日的医患沟通内容未将此可能导致原告做出根本选择的内容告知原告,致其在不知晓该手术当时不具备绝对和相对的人工关节置换指征的情况下做出选择,故“告知不足已对原告构成全部的医疗过错”。

记者获悉,12 月 3 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赔偿款184054.85元。

目前,被告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兰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