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多举措做好就业扶贫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做好就业扶贫工作,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是脱贫攻坚的重大措施。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增加收入,发挥就业在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分类施策、因地制宜。
《意见》提出,就业扶贫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围绕实现精准对接、促进稳定就业的目标,通过开发岗位、劳务协作、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等措施,帮助一批未就业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帮助一批已就业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帮助一批贫困家庭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技工院校毕业后实现技能就业,带动促进1000万贫困人口脱贫。
为完成上述目标,将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摸清基础信息。各地扶贫部门要在建档立卡工作基础上,切实担负摸查贫困劳动力就业失业基础信息的责任。人社部将建立“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实现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接,支持各地人社部门获取在本地的贫困劳动力基础信息。
(二)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各地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拓宽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东部省份、中西部省份经济发达地区要依托对口协作机制,结合产业梯度转移,着力帮扶贫困县发展产业,引导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到贫困县投资办厂或实施生产加工项目分包。
(三)加强劳务协作。各地要依托东西部对口协作机制和对口支援工作机制,开展省际劳务协作,同时要积极推动省内经济发达地区和贫困县开展劳务协作。各地要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遴选一批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较强、岗位适合的企业作为贫困劳动力就业基地,定向招收贫困劳动力。
(四)加强技能培训。各地要以就业为导向,围绕当地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统筹培训资源,积极组织贫困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岗前培训、订单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五)促进稳定就业。各地要切实维护已就业贫困劳动力劳动权益,指导督促企业与其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鼓励企业稳定聘用贫困劳动力,对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较多的企业,优先给予扶贫再贷款。
《意见》最后就就业扶贫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就业扶贫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将就业扶贫摆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搞好服务培训,推动劳务协作。扶贫部门要将就业扶贫纳入脱贫攻坚工作总体规划。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策落实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细化省市县和部门责任,定期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对工作成效好的市县和企业,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政策不落实、成效进展缓慢的地方,予以通报和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要进行问责。
(三)落实资金保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做好就业扶贫工作所需经费,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实际制作宣传画、宣传册、公益广告等各类宣传材料,大力宣传促进就业扶贫工作。要树立贫困劳动力就业典型,充分调动贫困劳动力的主观能动性,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