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管三函〔2015〕5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严格落实复产验收有关规定,防止企业无序生产
各烟花爆竹产地市、州在开展复产验收工作中,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的“六个不准”的要求开展复产验收工作。以下六类企业一律不得复产: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尚未通过延期许可审查换证的企业;二是“四防”(防爆、防火、防 雷、防静电)设施等不达标和“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不足的企业;三是因产品滞销,库存产品已经接近或达到成品总库核定储量的企业;四是未使用烟花、爆竹自动混(装)药机进行生产和爆竹带药插引的企业;五是排查出安全隐患问题未消除的企业;六是没有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张贴产品流向标识的企业。各产地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生产线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将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企业复产验收的必要条件,要落实复产验收责任制,做到验收工作组织到位、内容明确、责任到人,做到符合条件一家、验收一家、开工生产一家,确保复产验收不走过场。
二、保持高压态势,深化烟花爆竹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在“打非”工作中,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密防范非法生产死灰复燃。
在“治违”工作中,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未批准复产、许可证过期和被暂扣、责令停产企业的检查。重点打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三超一改”、 转包分包、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冒牌生产以及生产超规格、超药量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转包分包”、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及擅自增建工库房、改变工艺流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三、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流向信息监管制度
烟花爆竹原材料的购买和销售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流向监管系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批发公司不得跨省购买引火线(不含少量特殊品种)和黑火药。原材料经营批发公司不得将引火线、黑火药等产品销售给无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从合法生产企业或原材料经营批发公司采购引火线、黑火药,并依法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确保运输、装卸等过程的安全。对流向信息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流向信息登记不清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公司,一律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发现向无证或许可证过期生产企业销售引火线、黑火药,一律纳入“打非治违”范畴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切实从源头上杜绝企业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四、抓好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领域专项治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做好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的专项治理任务。要切实巩固上半年零售网点“两关闭”工作成果,对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企业严格按照“六严禁”和“三严禁”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发现违反“六严禁”和“三严禁”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严密防范销售旺季走街串巷流动销售、无证网点销售及销售违禁超标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反弹。对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取缔关闭。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把好批发经营企业许可关,加强对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管,防止超许可范围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产品、防止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无证零售单位、防止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给个人燃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