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人员受贿60万获刑四年半
原标题:办事谋私利 受贿60万获刑四年半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原负责人闫万玖在采购中收受回扣,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单位采购办公用房,负责此事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闫万玖在采购过程中,收取房主回扣款60万元。事后,该款被闫万玖用于偿还赌债。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闫万玖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闫万玖提起上诉。2016年6月24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在法院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维持一审定罪部分,改判闫万玖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受贿60万偿还赌债 一审获刑十二年
经查,出生于1974年的闫万玖,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原负责人。2011年5月,该中心经省政府采购办批准采取自找房源方式采购办公用房。同年5月16日,该中心成立业务用房采购小组,闫万玖为采购小组成员。同年6月,闫万玖通过朋友刘某得知雒某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某大厦9楼的房产欲出售。后闫万玖代表单位在与雒某商谈购买房产事宜过程中,向雒某提出如该中心同意购买,要给其每平方米1000元的回扣,雒某表示同意。同年8月25日,该中心与雒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约定购买647平方米,每平方米1.315万元,总房价850.805万元。同年8月31日,雒某收到该中心第一笔购房款425万元后,给予闫万玖60万元的回扣。
2011年12月8日,因该中心其他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举报,检察机关在调查时,发现闫万玖存在受贿之嫌,遂对闫万玖立案侦查。据归案后的闫万玖交代,该60万元被用于偿还其在白银的赌债。2013年2月28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闫万玖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9日,兰州中院以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2015年9月22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对该案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闫万玖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审期间新法实施 最终改判四年六个月
宣判后,闫万玖不服上诉提出称,其没有受贿,该60万元是借款。兰州中院终审认为,闫万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判决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闫万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量刑适当。但闫万玖上诉期间,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实施,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贿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属犯罪数额巨大,本案上诉人受贿数额60万元,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且在法院审理期间闫万玖家属主动退缴60万元赃款,可对闫万玖从轻处罚。据此,兰州中院终审,维持一审法院刑事判决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判决闫万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记者 樊丽)
来源: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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