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诈骗24万余元获刑5年

16.04.2015  11:34

  假借做生意之名需要资金周转分别诈骗三名被害人现金共计24万余元。近日,巴州区法院对李某犯诈骗罪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非法所得。 

 

  经查,被告人李某于2010年12月24日登记设立巴中市巴州区祺祥商贸中心,自2011年2月开始经营销售丰特等品牌的白酒至2012年4月。

 

  2011年3月,被告人李某以其所做的白酒生意急需要用钱为由,先后两次从邓某某处借款13万元。借款期限届至,邓某某多次催收该笔借款。期间,被告人李某向邓某某支付现金39000元。2013年9月,邓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向其追偿借款时,李某再次承诺还款期限,随后便失去了联系。  

 

  2012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以在巴中经营挖掘机急需用钱为由,以伪造的南充市高坪区鹤鸣二路一段19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登记为李某之父李大宜)等作为抵押,从张某某处借走现金10万元。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人李某在张某某的多次催收下偿还1500元现金后,便失去了联系。 

 

  2012年11月,李某以做白酒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从刘某处先后两次借走现金共计5.7万元。还款期限届至,经刘某多次催收,被告人李某便于2013年1月再次承诺还款期限,并谎称以其所有的吉利远景牌小汽车一辆及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八角楼街166号1单元8号房屋一套作担保(经查:吉利远景牌小汽车被告人已于2012年8月予以出售;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八角楼街166号1单元8号房屋一套系被告人所租用)。随后,李某便失去了联系。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246500元(其中,张某某98500元、刘某57000元、邓某某9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刑罚处罚。被告人已支付给被害人张某某的1500元、支付给邓某某的39000元,应从指控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综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