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着一家建筑企业我该如何应对营改增

21.04.2016  10:49
  “”是谁
  我经营着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中等规模。如何调整经营策略,建立新的财务管理体系,使企业的税负不增甚至减少,是我最近每天都在考虑的问题。
  政策干货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

  全面营改增试点新增的四个行业中,建筑业受到的影响最大,变化也相对复杂。作为一个企业老板,我不但要研究营改增带来的变化,更要搞清楚我的企业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如果你跟我面临一样的问题,往下看,或许有你想了解的东西。
  挑战
  税额抵扣不足,易造成税负上升
  前两天我去省住建厅开会,一位领导的话点醒了我。他说,对于企业来说,营改增后,企业若搞好应对,税负下降的概率很大;而如果什么都不做,那税负增加是100%的事情。
  为什么这么说?建筑业适用的税率从营业税的3%,变为增值税的11%,如果什么都不做,那就要企业自己消化新增8%的税负,对我们来说,很可能没法承受。
  但增值税的魅力在于——可以进项税抵扣。怎么讲?
  就拿我们企业来说,有个工程项目的收入大概是1000万元,按照3%的营业税来缴,税金为30万元。但是按照缴纳11%的增值税,税金是110万元,这部分叫做销项税额。但还没完,这个项目的成本是800万元,800万元中包括了人工、材料、设备租赁、物流、通讯等费用。供应商在提供给我们时已缴增值税,这等于我们企业间接承担了一部分增值税,所以要在110万元的税负中抵扣。
  仔细算一算,有的成本可以抵扣,有的不能,而且抵扣税率各不同。
  比如,钢材抵扣得比较多。这个工程成本中,钢材占300万元,其抵扣税率是17%,按照300万/(1+17%)×17%计算,得到43.6万元。这意味着,仅钢材一项,我就可以少缴43.6万元税费。如果再加上物流、设备租赁等可抵扣的成本,约可抵扣85万元,这些叫做进项税额。最后,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即110万元减去85万元,得到25万元,这就是税金了。
  如此算来,比缴营业税时还少缴税5万元,我们的税负降了。
  但有时情况则不是那么理想。我们这类企业的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砂、石、砖、白灰、土方及其它零星材料等基本上由个人、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从而造成税负上升。
  应对
  调整经营策略,增加税额抵扣
  怎么才能根据营改增的变化,降低税负呢?我想,问题的关键在于,调整经营策略,增加税额抵扣。
  这就要调整我们的成本构成了。比如建筑材料,砂、土、石料商品混凝土等只能按照3%来抵扣,而钢材可以按照17%抵扣,因此我们会考虑加大钢材用量。
  再比如,我们的成本构成中往往有20%-30%的人力成本,这部分难以抵扣。而设备租赁可以按17%来抵扣,所以我们倾向于更多地租赁设备来提高效率。
  还有,现在流行建筑工业化,广泛采用工厂预制好的墙体、楼板、梁柱、楼梯等预制构件,可以直接抵扣,有利于我们降低成本。
  同时,在材料采购环节,我们要选择有一定知名度、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业口碑信誉较好的供应商。
  此外,在管理上,我发现材料的购进与发出等各个环节的验工计价上,可能都涉及增值税相关核算,对涉税管理、账务处理影响较大,对会计核算要求高。我们当前最要紧的就是加强人员培训,建立新的财务管理方式,以尽量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进项税扣除额。
  营改增后,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按规定,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采用3%的征收率。税负和营业税相比还略有下降,不过要注意,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不过,我作为企业主,在选择供应商时会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因其可以提供税率是17%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专家点评
  建筑业营改增有利行业良性发展
  □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 李建军
  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遏制建筑业转包、分包、挂靠现象。
  有些企业在承包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包他人,而如果分包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包工头,抵扣进项税额将大幅降低,企业税负将上升,利润也随之减少。而且通过抵扣的发票,很容易发现这些行为。有些建筑质量问题,就是在层层转包过程中产生的,营改增将有利于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
  其次,建筑单位采购砂、土等原材料,经常从个人或不正规的原料商处采购。但营改增后,这些原料商难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这使建筑单位倾向于选择正规、大型的原料商,一方面原材料的品质有保障,另一方面,原料可追溯,对行业的长远发展,或是老百姓来说,都是好事。
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
  ——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3月1日出版的第5期《住房与城乡建设厅